来源:kaiyun 发布时间:2024-03-15 18:55:18
2021年6月至2022年9月期间,张某某通过非正常渠道购得德国黑金刚、万艾可等保健品,并在自己经营的店内,向多人违规销售牟利,销售额共计人民币11,915元。经鉴定,其销售的保健食品中含有禁止添加的“西地那非”成分。
“西地那非”是一种血管扩张剂,过量服用、不当服用均对人体健康有害。2012年3月1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《关于发布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(第一批)》(食药监办保化[2012]33号)中明令将“西地那非”列为禁止添加品。
国家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、健康,颁布了一系列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、法规,建立起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。被告人张某某无视法律、法规规定,为非法获利,销售明知掺有有毒、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,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。同时,侵犯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权利,应承担对应的民事赔偿责任。
综上,根据其犯罪事实、性质、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,结合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,法院以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二年,并处罚金25000元;禁止朱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销售及相关活动;同时,责令张某某承担惩罚性赔偿金35,745元,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:在生产、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、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,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、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对人体健康导致非常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很严重情节的,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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